南昌噪声治理告诉你噪声污染日益成公害 环保业界呼吁出台“噪声十条”
来源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19-08-08
  噪声污染与水污染、大气污染、固废污染被看成是世界范围内的四个主要环境问题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,城市化进程加快,环境噪声日益严重,已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。噪声不仅会影响人的听力,而且还会对人的心血管系统、神经系统、内分泌系统产生不利影响,所以有人称噪声为“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”,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。
  
  近年来,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,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,相继出台了多项法规和标准,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,但噪声污染现状仍不容乐观,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然任重道远。
  
  2016年8月31日,环保部发布《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(2016)》,指出2015年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/4不达标,噪声投诉率居高不下,全国各地环保部门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.4万件,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.3%。
  
  基于此,全国人大代表、永清集团董事长刘正军建议:
  
  一、尽快出台《噪声十条》,健全法规标准体系。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,完善标准体系,例如,修改《噪声防治法》。尽快制定并发布实施“噪声十条”。类似“水十条”、“大气十条”。
  
  二、完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。提高环境监管能力,提升监管水平。向环保企业开放检测市场。
  
  三、严格事前审批,严格落实“三同时”。对于建设项目,应做好环评审批和验收,防治噪声污染技术、设施不达标的,禁止开工建设、禁止生产经营,实现源头治理。
  
  四、加大执法力度,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,提高违法成本。行政处罚方面,不妨大幅度提高罚款金额。对于噪声污染受害者,应适当减轻其举证责任,并可提出固定金额的赔偿或补偿。譬如,凡是居住在产生噪声污染工地周边一定距离的居民,推定其已经受到侵害,无需证明自己受到噪声污染而患病,即可获得固定金额补偿。
  
  五、加强执法时效性。考虑到噪声污染的瞬时性特点,若不及时取证难以有效打击,理当赋予执法部门在其职能权限内对噪声污染的制止、取证、处罚权。如交警部门发现车辆违规鸣笛的,城管部门发现路边摊位高声喧哗、渣土车轰鸣而过的,工商部门发现商家噪音扰民的,住建部门发现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,均应当即制止并处罚。
  
  六、促进多元融资,推进噪声污染防治产业发展。增加政府资金投入,引导社会资本投入。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企业在银行信贷、债权融资、股权融资、挂牌上市等方面的扶持力度,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噪声污染防治产业的投入,促进噪声污染防治产业的健康发展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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